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为上述区域内重要交通干线、村庄以及居民、行人等。
重点防范期为5-9月份。
三、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有关县、区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并注明联系方式,于7月10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对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工程建设单位将治理、监测、预防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当地人民政府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按照《2007年度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要求,一是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二是要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应急和治理工作。三要认真开展汛前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组织制定2007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抓好落实。要制定每个危险区(段)和隐患点的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险情,相应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预案做好相应的抢险救灾工作。四是加强宣传培训,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群众的防灾水平和自救能力。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监测和预防的水平。要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群测群防体系,落实地质灾害监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五、突出重点,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和督查工作。在重点防范期内,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居民点、交通干线、旅游景区、重要工程等进行巡查,特别是对中小学校址要作为重点区域加强巡查,因地制宜,采取避让或应急治理等有效措施。对于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划定危险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予以公告。要将“地质灾害防治明白卡”发放到每个受威胁的群众手中,并组织防灾常识宣传普及,增强防灾意识和救灾能力。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在汛期派出督查组,对重点防范地区进行督查检查。
(二)落实地质灾害速报和月报制度。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皖国土资发正〔2004〕63号)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隐患点、各类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成功预报情况如实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夸大,更不许隐瞒不报,否则,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各级建设、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应与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互通报地质灾害隐患点、灾情及防治等情况,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