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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对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或者有关职能部门报告、通报的;

  (四)对煤矿超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及时制止、调查核实、纠正处理的;

  (五)不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费的提取使用的;

  (六)不履行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监督检查职责的;

  (七)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的煤矿未按有关规定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或者对停产整顿后验收合格的煤矿未按规定在同一媒体上公告的;

  (八)在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过程中有其他过错的。

  第九条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责令作出检查、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通报批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纪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对煤矿安全生产开展定期监察、专项监察和重点监察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不符合继续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煤矿通过年检的;

  (三)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未暂扣或者不及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对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不依法吊销或不及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对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或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的;

  (五)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经整顿后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提请政府予以关闭的;

  (六)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发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或者对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七)对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审查和竣工验收同意投产使用的;

  (八)在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察职责过程中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其他责任人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辞退、解聘等处理;构成违纪的,同时依法追究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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