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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攀办发〔2006〕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中的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对煤矿安全生产负有监管、监察职责的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举报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行政过错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调查处理,在相关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条 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过程中的过错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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