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储备的市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补助,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3)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及定额,根据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因地制宜确定。
(4)抗旱物资、水源储备。干旱频繁发生地区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机具等物资。缺水城镇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严重的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管理调拨。市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由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代储单位下达调拨令。
3、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要求时,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市财政安排防汛抗旱、水毁修复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重大级以上水旱灾害的县(区)进行防汛抢险、抗旱及防洪工程修复。各县(区)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区域遭受较大级及一般级水旱灾害防汛抢险、抗旱及防洪工程修复补助。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与防汛抗旱的责任。
2、防汛抗旱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防汛抗旱信息,以引起社会关注。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5.3 技术保障
5.3.1 建设攀枝花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形成覆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县(区)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同时满足与省级防汛抗旱指挥系统联网要求。
2、建立市内主要江河干流及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防洪调度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3、建立工程数据库及重要江河、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4、建立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5、建立全市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市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信息发布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伍负责人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 演习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善后工作
6.1.1 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有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疗,切实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6.1.2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控制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6.1.3 当地政府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