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情况变化,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3.3.3 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全市范围内一次降雨或连续干旱造成的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发生水旱灾害后,要按照相关信息要求内容迅速进行核实,特别重大级、重大级应在3小时内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较大、一般应在4小时内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1.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市内主要江河干流、重要水库、城市重点防洪区和重大的水利工程、防洪工程超设计标准洪水调度,督促指导各地、各相关单位做好设计标准内洪水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接到水旱灾害信息及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情况,并及时与本级应急机构通报情况以及协调配合做好水旱灾害处置工作。
4.1.4 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 特别重大级(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级应急响应。
1、市重要江河发生五十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市中型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
3、大型水库(二滩)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
4、发生2亿元直接经济损失以上的山洪灾害;
5、特大干旱。
4.2.2 特别重大级(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防指成员会商,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启用防御特大洪水、抗旱预案,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派工作组赴一线慰问、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带班,加强防汛值班,每天在攀枝花市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防汛抗旱措施。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受灾县(区)相关防汛抗旱机构启动Ⅰ级响应,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工作;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度令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
3、以受灾县(区)人民政府属地为主的原则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防汛抗洪、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 重大级(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级应急响应。
1、市重要江河发生超保证水位洪水;
2、重要小(一)型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
3、中型水库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
4、发生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以上的山洪灾害;
5、严重干旱。
4.3.2 重大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相关规定派出相关领导率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带班,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在攀枝花市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