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银行账户的范围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
二、清理银行账户的组织领导
清理银行账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为保证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和协调。本次清理银行账户工作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监察局、市审计局配合。市财政局负责清理整顿银行账户的政策指导和具体工作,整理汇总清理情况,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负责协调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并对工作中涉及的需要核实账户、划转资金等事宜,督促各商业银行依法及时办理。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负责对市直各部门、单位账户开设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并将详细情况报送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对瞒报、漏报单位开设银行账户情况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机构及当事人的责任。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市监察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市审计局结合日常审计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三、清理银行账户的步骤和要求
清理银行账户工作分自查、核查和规范账户设置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2007年6月30日前,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蚌埠市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142号)的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作全面彻底的清查;对现有银行账户逐一作出保留、撤销、归并等处理意见。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和财务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自查自纠情况负责,认真审查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责令其改正。各主管部门要于2007年 6 月 30 日前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蚌埠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包括软盘,填表说明见附件3)、单位拟保留账户的文件依据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送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逾期未报或瞒报、漏报的单位,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将要求开户银行撤销其相关账户;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于6月30日前将《蚌埠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户清单》(附件2,包括软盘)报送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二阶段:核查阶段。2007年8月31日前,由市财政局组织力量对第一阶段各单位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并对被核查单位的银行账户清理情况,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