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不含在校大学生和异地求学人员);
(二)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
(三)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七条 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城镇居民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后,由社区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具体参保登记和缴费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如下: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扶持捐助的资金;
(四)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一)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其中个人承担40元;
(二)16周岁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缴纳180元,其中个人承担120元;
(三)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40元,其中个人承担180元;
其余部分由省财政补助30元,市财政补助15元,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补助15元。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鼓励非从业城镇居民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等困难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城市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蚌埠市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实行一次性预缴费制,每年的8月1日至9月30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1月10日前,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补助资金计划,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含对特困人员的补助资金),足额划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