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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蚌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制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5月30日蚌政办〔2007〕39号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健全我市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政府组织引导,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扶持、保障住院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捐助为辅的原则;
  (二)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障住院医疗的原则;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两级统筹。市辖怀远、五河、固镇三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分别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所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征缴、结算、支付等具体经办工作;市人事编制部门负责解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增加的内设科室及人员编制;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市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参保人员医疗惠民政策;市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和保险费代收代缴;市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和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市民政、残联部门做好特困人群社会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市发展改革、地税、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组织参保等工作,所属街道(社区)具体承办除在校学生以外的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和保险费代收代缴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六条 凡持有我市城镇户口、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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