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006年4月3日 云国税发〔2006〕118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消费税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对新增的和在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范围内的消费税纳税企业,必须将政策精神宣传到户,以确保今年4月1日起对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顺利进行。
二、在调查的基础上摸清本地消费税税源结构情况,并将具体纳税企业名单于2006年5月15日前上报省局(表样附后)。
三、省局将于4月征收期结束后,修改和维护综合征管系统的有关信息,保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申报纳税工作的正常运行。
附件:
消费税税源情况调查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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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税税目 │企业名称│经济性│企业地│法人代│联系电│2005年销售│2005年应交消│
│ │ │ 质 │ 址 │ 表 │ 话 │ 收入 │ 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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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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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酒及酒精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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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品油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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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汽车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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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摩托车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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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汽车轮胎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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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化妆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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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贵重首饰及珠宝│ │ │ │ │ │ │ │
│玉石(含金银首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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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鞭炮焰火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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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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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游艇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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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木制一次性筷│ │ │ │ │ │ │ │
│子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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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实木地板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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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高档手表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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