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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攀办发〔2006〕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攀办发〔2005〕20号)文件精神,不断加强救助管理工作,逐步规范救助程序,积极探索救助新途径,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是,由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对象特殊,情况复杂,目前已经成为我市救助管理工作中一个难点。为切实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1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救治原则,把握救治范围

  对流浪乞讨病人实施救治是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对流浪乞讨病人实行临时性的社会救治,要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扶弱济难的原则,在实施救治过程中,既要保障需要紧急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得到及时救治,又要充分考虑本地财力承受能力。其救治范围为:必须及时治疗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二、落实救治定点医院,规范救治工作程序

  我市东区辖区内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定点医院为市中心医院和市第五人民医院,其他县(区)内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定点医院为各县(区)内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全市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定点救治医院为市第三人民医院,定点医院负责对流浪乞讨病人进行救治。流浪乞讨病人需要进行紧急救治的,应送临近医院,医院不得拒绝救治。病人经救治脱离生命危险后,由医院通知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进行甄别备案,由民政部门查明救治对象住址,并及时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接回,对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病人通知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在实施救治期间,若发现救治对象属吸毒人员或传染病患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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