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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止和处理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止和处理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攀办发〔2006〕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维护住房制度改革成果,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8月14日下发了《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要求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省政府结合全省实际,于2006年11月13日下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和处理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川办发〔2006〕47号),提出了贯彻实施意见。为了切实抓好制止和处理我市违规集资合作建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三部委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改和房地产等管理部门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搞集资合作建房,也不准参加其直属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二、对集资合作建房按以下分类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已建成的集资合作建房的处理。结合目前我市正在开展的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多占多购房改房的清理和纠正工作进行,已建成的集资合作建房按《中共攀枝花市委办公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和纠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多占多购房改房的通知》(攀委办〔2006〕65号)精神执行。

  (二)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各级规划建设﹙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性质、住房面积标准、职工住房状况等事项重新审查,不符合《攀枝花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

  1、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由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房地产﹙房改﹚部门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组织建设、统一供应对象、统一调配出售的原则实施。

  2、企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攀枝花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对集资合作建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报批。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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