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2部门关于《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攀办发〔2006〕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加快我市职业教育发展,经市政府批准,特设立“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以下简称“市中职助学金”)。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中职助学金”以“市级财政投入为主,争取上级财政补助、社会捐赠等为辅”的方式筹集。
第三条 资助对象和条件
“市中职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我市正住户口,并就读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资助对象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勤奋学习、成绩良好,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按照民政部门口径确定的农村低保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二) 按照民政部门口径确定的城市低保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三) 未纳入上述第(一)、(二)类范围的下列学生:
1、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困难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2、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四) 未纳入上述第2、3类范围的农村少数民族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 对资助对象中符合第(一)、(二)、(三)类条件的学生实行“一免一减一补”。
1、免学费:按照各级政府制定的现行学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