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凡二手车经销企业卖出的车辆,必须具有买进和卖出的两次手续及相应的发票。
(四)市国税局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配售和管理,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的相关税收进行征收管理及监督检查。
具有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二手车交易发票权的单位,是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销企业,只能对本企业销售的二手车开具销售发票;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只能对经批准许可公告拍卖的,并通过本企业拍卖成功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交易市场内进行,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
(五)市地税局负责对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评估机构、经纪机构进行税收征管及监督检查,统一印制有关发票,按规定征收有关税费。
二手车经纪机构、拍卖企业按照交易合同双方约定收取佣金。二手车交易市场作为服务型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收取交易服务费和物业费等费用。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费率收取鉴定评估费。以上收费由上述单位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
二手车发票开具单位,对属国有资产性质的二手车辆交易,应查验由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书,否则不予办理交易。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有义务及时向商务、工商、公安部门举报属盗窃、抢劫、走私、非法拼装、报废等违法车辆进行交易的行为。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自律管理
攀枝花市汽车流通协会应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二手车流通行业的指导与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协助主管部门建立全市二手车流通网络(攀枝花市汽车网),搭建二手车交易、档案、鉴定、评估和经济政策信息平台,并与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联网;承担二手车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定并实施行业自律与交易规范,不断提高二手车流通行业的整体素质,增强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改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
四、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攀枝花市旧机动车交易暂行管理办法》(攀府发〔1997〕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