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严格按照《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等规章,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搞好宣传工作,加大规范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交易行为的力度,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
(一)市商务局是二手车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二手车流通管理政策、交易行为规范和网点规划,负责提出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开设店铺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规划的意见,负责组织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备案及信息报送,负责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的资格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对外商投资申请人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初审报批,负责规范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行业管理,负责《车辆信息表》的印制和发放。
所有二手车经营主体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须经省商务厅备案登记,其中:2005年10月1日前未备案登记的原有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持原批准机关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到省商务厅进行备案登记,截止日期:2007年1月30日;2005年10月1日后新注册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按照《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在工商注册登记后的2个月内到省商务厅进行备案登记。市商务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等经营主体名单。
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主体应依法向市商务局报送二手车统计信息报表,建立好交易档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市公安局是二手车交易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二手车交易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对违法违规车辆进行查处。
在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用户凭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公司开具的二手车交易发票和由市商务局统一印制的相应的《车辆信息表》,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二手车过户手续。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二手车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供合同示范文本,并组织监督实施,会同市商务局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对二手车经营主体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