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攀办发〔2006〕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由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制定的《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攀枝花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活动,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3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监督配合机制,加强对二手车流通的管理

  建立二手车流通管理联系会议制度,成员单位有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由市商务局牵头,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研究解决二手车流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成员单位在监管过程中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切实履行流通管理职责,做好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要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抓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培育工作,防止恶性竞争。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合理布局二手车市场。积极引导和促进二手车流通企业向信息化、现代化方向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