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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公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公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
(攀办发〔2006〕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公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已于2006年11月16日经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攀枝花市公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公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做好我市公路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公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实际,制定攀枝花市公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二)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攀枝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民用爆炸品、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过程中因事故或其它原因可能导致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工作原则

  1、迅速报告原则。事故发生单位或事故发生地的负责人,事故当事人或目击者有责任和义务在公路运输安全事故发生时,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当地政府或部门要迅速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

  2、主动抢险原则。在公路运输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及公民,都有尽最大可能抢救受伤人员及公私财产的责任和义务。对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而坐视不管或事故单位负责人、当事人见死不救,甚至逃逸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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