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商务局关于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进行备案登记的通知
各区(县)经计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贸易发展局、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局:
为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根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第
七条规定,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进行备案登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二、备案登记程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登记材料。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合格后,将初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市商务局,对有经营场所的,还应出具经营场所符合乌鲁木齐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要求的说明文件。
市商务局对备案登记材料齐备的,给予备案登记,并颁发《乌鲁木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三、备案登记材料
(一)填写《乌鲁木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续)》。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认真阅读《乌鲁木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续)》条款,完整、准确、真实填写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领取《乌鲁木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续)》,可以通过乌鲁木齐商务网站(http:// www.xjsw.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续)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
乌鲁木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