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2007年,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保证中小学生公用经费拨付到位。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1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5元),所需资金按免杂费资金分担办法分担。市本级中小学公用经费按照小学每生每学年45元、初中每生每学年50元标准拨付,各区管学校由区财政按照小学每生每学年3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45元拨付,在此基础上,市、区财政增长的部分要优先考虑增加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定各县(区)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各县(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自行承担。
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并积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在省政府统一安排下,从2007年起,用两年的时间完成全省2005年底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任务。贷款利息由项目县(区)偿还,贷款本金从2008年起分配给各县(区)的省级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中抵扣。对2005年底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集中改造完成以后形成的危房,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解决。市、区校舍维修改造根据市属各校及各区校舍状况,从教育费附加中分年度安排校舍维修改造配套资金,从根本上解决校舍维修问题,逐步达到校舍建设的标准化。
(四) 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对一些学校以往通过收费方式解决教职工符合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的各种津补贴,由市、县(区)政府自行解决。
(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三、加强领导,确保落实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十分艰巨而紧迫。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周密部署,扎实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要成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各项组织实施工作,并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市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落实政府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义务教育仍然实行“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各县、区政府要按照《
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积极承担起义务教育管理和经费分担责任。大力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推行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全面清理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坚决杜绝部门对学校、学校对学生的乱收费。
(三) 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提高中小学师资水平;推行城市教师、大学毕业生到农村支教制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中小学课程改革;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的选用管理,严格控制中小学教科书的种类和价格,推行教科书政府采购,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
(四)齐抓共管,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教育综合改革,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通过齐抓共管,真正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成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
(五)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制订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为改革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蚌埠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精神,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顺利完成,结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特点和已建工程取得的经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目标,落实任务
根据省发改委、水利厅计划安排,我市2007年共需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总人数为12万人,其中怀远县2.41万人、五河县4.99万人、固镇县1.0万人、淮上区2.6万人、龙子湖区0.5万人、蚌山区0.5万人。按此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
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一)认真抓好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的充实完善工作。各县(区)在原有的“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完善《2007年-2011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因地制宜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模式和布局,细化工程建设处数,将待解决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落实到村级和农户,建档立卡。市发改委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县(区)编制的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市水利局对县(区)水利部门组织编制的施工设计进行批复。
(二)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供水模式。各地要充分发展以乡为单位、多村联片、多乡联片为主,单村供水为辅的供水模式,积极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路子。在城镇周边依托城镇现有自来水厂延伸管网;在人口居住较为集中的平原地区,主要以地下水为水源,兴建规模较大的集中连片供水的中心水厂,供水到户,发展农村自来水;在丘陵地区,建设以行政村为单位的村级自来水厂。要切实做好水源的勘测论证工作。选择稳定安全可靠的水源。
(三)加强技术指导。各地要加强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二次,充分与省水科院、各类设计院所以及高等院校进行联合,严把前期工作质量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多方筹措资金,保障建设需要
我省饮水安全人均计划投资390元,其中国家补助176元/人;省配套64.2元/人;市财政配套龙子湖区、蚌山区25元/人,市财政配套淮上区20元/人;市财政配套怀远、五河、固镇三县15元/人。三县财政配套84.8元/人,龙子湖、蚌山二区财政配套74.8元/人,淮上区财政配套79.8元/人。农户自筹50元/人。
根据2007年省计划安排,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投资4680万元,其中中央及省共配套资金2882.4万元。
市财政落实配套资金203万元(其中怀远县:36.15万元,五河县:74.84万元,固镇县:15万元,淮上区:52万元,龙子湖区:12.5万元,蚌山区:12.5万元)。
县(区)财政共需落实配套资金994.6万元(其中怀远县:204.4万元,五河县:423.2万元,固镇县:84.8万元,淮上区:207.4万元,龙子湖区:37.4万元,蚌山区:37.4万元)。
农民共需自筹资金600万元(其中怀远县:120.5万元,五河县:249.5万元,固镇县:50万元,淮上区:130万元,龙子湖区:25万元,蚌山区:25万元)。
市县(区)财政配套资金主要从土地出让金中支出。
(一)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市财政调整支出结构,足额列支配套资金。市财政部门设立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县(区)财政部门也要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各类农村饮水资金直接拨付到专户。
(二)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经营”的原则,采用市场的机制,鼓励各方参与,尤其要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农村供水市场。各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水厂和设备、输水干支管的建设,入户工程的材料费和安装费,原则上应由用水户自筹资金解决。
四、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县(区)政府要加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工程实行市、县(区)水利部门一、二级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一)严格把好前期工作关。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由具有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实施方案的审批,由市发改委和市水利局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审批。县(区)对每个工程都要建档、立卡、编号,明细到村和解决人数,实行名册管理,并报市水利局备案。市、县级水利部门要建立电子档案,实现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二)严格把好建设关。施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工程施工必须依据审批的设计方案(包括施工方案)。实施方案的变更由市发改委和市水利局审批。施工方案的变更均需市水利部门审批,对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一经发现核实,立即取消施工资格。在实施过程中,实行市、县(区)水利部门一、二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资金报账制、竣工验收制、用水户参与制等“六制”。县(区)组织编制的招标方案由市水利局审批。工程监理对市水利局负责。工程经费来源、投资情况、责任单位和人员、建设单位、受益范围等情况在受益村进行公示;建设资金实行报账制,专款专用。市级配套资金在工程通过市级验收后及时拨付县(区)财政。工程建设前和建成后都要进行水质化验,保证水质达到农村饮水安全标准。
(三)严格把好验收关。项目竣工后,县(区)水利部门组织由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和水利部门负责人进行自验。市水利局在县(区)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组织市财政、发改委、市卫生等部门有关人员和市会计事务单位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各地要按上级水利部门要求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建成的工程要设立标志,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投入资金、受益范围、施工单位、监督单位、主管部门及负责人。
(四)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县(区)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当地农村饮水安全现状、项目计划、责任人名单、实施进展等情况;批准后的实施计划、工程内容、投资预算、竣工决算、项目负责人等内容要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在受益村公布,对按规定可向群众收取的费用,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市农村饮水举报电话:0552--3131321
五、明晰产权,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一)落实管护主体。县(区)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的落实好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在经营管理上,推行用水合作组织、承包、租赁、拍卖使用权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规模,还可以推行公司化管理模式。
以民营资金投资为主、国家补助为辅,采取BOT方式融资兴建的供水工程,按照事前签订的合同,在规定期限内,由民营投资者经营管理。
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以私人投资为主或股份制形式修建的供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
(二)强化行业监管。农村饮水工程用途的改变、拍卖、转让要经过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个人为主投资兴建的水厂,要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承担义务。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供水单位要接受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