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艾滋病医疗救治对象: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
2.结核病医疗救治对象:当地县级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诊断证明等相关临床资料以及证明其为贫困人口的证明材料(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户证、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特困证明材料);
3.其他重大传染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对象:有资质的、县级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确诊证明。
(二)生活救助对象
生活救助对象均需要提交:申请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不同的救助对象还需出具以下材料:
1.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2005年前未开展CD4检测的病例除外,下同)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以及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丧失的证明材料;
2.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或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确认实验室出具的其父(母)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以及父(母)死亡证明;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
4.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确认实验室出具的其子女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子女死亡证明以及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无其他赡养人的证明材料。
五、救治(助)内容
(一)医疗救治
1.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对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及CD4检测(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对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进行抗机会感染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4800元标准给予补助(省财政负担);
2.结核病病人:实行免费检查(痰检及一次胸片)、免费提供抗结核药(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按照结核病诊疗规范,对现症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辅助诊断、辅助治疗和并发症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900元标准给予补助,以实际发生额由当地结核病定点收治机构予以减免(省财政负担);
3.确诊的人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病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病人的医疗救治、消毒隔离、专家会诊及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补助费用进行补助,省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
(二)生活补助
对因艾滋病造成的特困人群给予生活救助。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按照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以上生活补助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六、资金使用程序
(一)各县(区)卫生、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年度救治(助)人数,编制下年度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
(二)救治(助)经费的支付实行报账制。医疗救治经费由相关实施医疗救治的单位在完成救治工作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医疗救治对象的相关资料;同级卫生部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生活救助经费由被救助对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同级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救助对象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救助资金。
(四)补助到实施救治的医疗卫生单位的,被补助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前述的医疗救治对象确定所需要的资料及其他必需的相关资料(如姓名、工作内容、补助金额、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医疗文书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工作实施总结报告;同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补助到个人的,救助对象本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前述的生活救助对象确定资料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七、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救治(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我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救治(助)经费要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
(二) 救治(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实现规划目标。
(三)必须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的救治(助)对象、救治(助)范围、救治(助)人数和救治(助)标准使用救治(助)经费。医疗救治经费必须按规定补助到实施医疗救治的单位,生活救助经费必须补助到患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各县(区)各相关实施单位、组织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具体实施单位要将救治(助)范围、对象、标准等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广泛监督。
八、组织与实施
(一)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民政、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艾滋病人生活救助工作的组织、计划与安排,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县(区)成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技术指导,医疗质量抽查与评估等工作。
(三)实行重大传染病病人定点医疗诊治制度,加强防治能力建设和救治工作的业务技术培训,确保医疗救治工作安全。
(四)凡经确定的救治(助)对象,县级卫生、民政行政部门必须建立专门档案,并逐级填报汇总表报上级卫生、民政行政部门。
(五)各县(区)要定期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及艾滋病生活救助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向市政府、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提交专题报告。
九、考核与评估
我市各级政府及卫生、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及艾滋病特困人群生活救助工作的督查,加强对定点诊治机构的监管,建立核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艾滋病生活救助、定点诊治机构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抽查。
市级将每半年抽查考核与评估一次,每次抽查数不少于医疗救治数和生活救助人数的20%。
十、附则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蚌埠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根据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专题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农村卫生发展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完善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和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为核心,以乡镇卫生院建设为重点,村卫生室建设为基础,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从整体上为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提供保障条件。
二、建设原则
省级为主、地方配套;整合资源、填平补齐;完善功能、满足需求;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三、建设目标
从2007-2011年,用5年时间,建设55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和445个标准化村卫生室,基本建立起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相适应,设施较齐全、专业素质较高、运转有效,初步满足农民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需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四、建设内容
一是以改善就医条件为目标,改扩建业务用房;二是以提高诊疗技术为目标,添置与更新设备。
五、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和设备添置更新按照《安徽省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标准》填平补齐,业务用房建设造价按每平方米600元控制,设备添置更新按平均每所20万元左右控制。
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和设备添置更新,按照《安徽省农村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业务用房建设造价按每平方米500元控制,设备添置更新按平均每所6000元控制。
六、投资规模
根据《蚌埠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民生工程2007-2011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07〕73号),2007-2011年,初步安排总投资4917万元(省发改委、卫生厅、财政厅于5月23日核定),用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设备购置与更新。按照《安徽省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投资1280万元,新建、改扩建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21850平方米;投资1095万元,添置和更新55所乡镇卫生院诊疗设备;投资2275万元,新建村卫生室业务用房45420平方米;投资267万元,添置和更新445个村卫生室诊疗设备。
七、经费来源
按照土建由中央、省承担80%、地方承担20%以及设备由中央、省按标准填平补齐的原则,总投资4917万元,其中:申请中央、省投资4207万元(土建2845万元,设备1362万元);市、县(区)配套部分710万元由市、县(区)两级政府各按4:6比例进行筹集。市级配套资金按照上述比例以“以奖代补”对蚌山区、禹会区、龙子湖区予以补助,市级配套资金拨付的前提是县(区)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且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八、分年计划安排
在分年度计划安排上,一是优先安排2005及2006年度国债未支持过的19个乡镇。二是优先安排中心乡镇卫生院。三是优先安排省、市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以及人口集中村卫生室建设。
乡镇卫生院。2007年建设27所,2009年建设13所,2010年建设9所,2011年建设6所。
村卫生室。2007年试点建设45所,2008-2010年每年建设111所,2011年建设67所。
九、项目建设与管理
(一)制定建设规划。根据全市农村卫生发展实际,研究制定符合市情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制定的程序是:
根据省下达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分年度计划建设控制数和建设规划编制原则,在已经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各县、区乡镇卫生院建设情况,行政区划调整后的行政村数、人口数以及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情况等,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局研究制定出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和各县、区的分年度计划建设控制数,并下达到各县、区。由县、区结合自身实际提出2007-2011年分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审核后,统筹制定全市建设规划,报省发展改革、卫生、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年度实施。
(二)项目建设与管理模式。项目坚持以县、区为主,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计划下达,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预算审计。项目建设实行县、区卫生部门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对村卫生室进行统一设计,提供几套适应不同区域、地形和地质条件需要的标准图纸,供各县、区村卫生室选择;在项目建设上,以县、区为单位进行集中打捆分包招标,引入合格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以降低建设费用,保证施工质量。
(三)运行体制与管理模式。实行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模式。政府投资新建的村卫生室所有权归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从有资质的乡村医生中招聘从业人员,村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政根据其所承担的公共服务适当予以补助,逐步建立乡、村卫生服务运行管理体制和日常运行经费保障机制。
十、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