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时,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蚌埠市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全市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城乡特困居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建立和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坚持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相结合,与解决城乡特困群众治病难的问题相结合,坚持医疗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从城乡最困难和最急需救助的贫困人员中开始实施,逐步建立规范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一)城市救助对象
1.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的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
2.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3.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4.重点优抚对象;
5.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地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
(二)农村救助对象
1.持有区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人员(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人员);
2.持有区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低保人员;
3.重点优抚对象;
4.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对象,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
三、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型肝炎、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其它病种。
四、救助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
(一)起付线:起付线由个人全年实际负担的大病医疗费和常见病住院费组成。
城市救助对象中1类人员不设起付线,2、3类人员为1500元,4、5类人员为3500元。农村救助对象中1类人员不设起付线,2、3类人员为1000元,4类人员为3000元。
(二)救助比例:根据区实际情况、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和不同病种,按起付线以上部分的适当比例支付大病医疗救助经费。
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为实际支付的50-100%。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为实际支付的20-50%。因大病致贫人员为实际支付的5-20%。但对城市大病患者年救助资金不超过8000元,对农村大病患者年救助资金不超过4000元,对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中的常见病患者救助不超过1500元,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对救助对象中的1类人员,考虑到其家庭的特殊困难,经区民政部门同意可给予事前一次性定额救助。
五、救助办法
(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区,医疗救助资金首先资助农村五保户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规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资金。
已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区,首先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的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参加医疗保障,可视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规模,比照省财政人均补助30元的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大病重残人员,按低于对“三无”人员的补助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二)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范围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可给予小额临时医疗救助。
(三)有条件的区,对确属特殊困难的对象,可实施二次医疗救助。
六、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救助对象的大病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人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地社区(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书、住院费用发票、必要的病史材料。经社区(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社区(村民)委员会公开栏内公示3日无异议后,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对报送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各区民政部门审批。
各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医疗救助服务
(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和二级以上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已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区,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医疗救助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按当地实施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八、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区、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市本级所需经费每年从福彩公益金中解决。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由区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区级民政部门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救助对象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医疗救助金。
(三)各区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对结余资金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的10%,或未按规定使用救助资金的,市财政商民政部门将调减下年度补助资金。
九、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四)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十、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当地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五)市辖各县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蚌埠市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国家、省有关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肺结核等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例和感染者的医疗救治措施,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重大传染病特困人群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二、救治(助)对象
(一)医疗救治对象:全市范围内确认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全市贫困的现症结核病患者;全市范围内经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确诊的人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病人以及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
(二)生活救助对象:全市范围内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
三、救治(助)原则
(一)适当减免、分级负担。对符合医疗救治或生活救助条件的对象,实行医疗费用或生活费用部分救助,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省专项补助外,由市、县财政分别负担。
(二)注重实效、避免重复。对已经参加城镇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大传染病患者,专项救治与医保救治相互配合、互为补充,避免重复救治。本方案要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三)量力而行、不断提高。医疗救治及生活救助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提高。随着财力的不断改善,逐步扩大救治(助)范围,提高救治(助)标准。
四、救治(助)对象确定
(一)医疗救治对象
医疗救治对象均需要提交:申请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不同的救治对象还需出具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