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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

  (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无赡养费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30%计算。
  第十三条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通过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农村低保待遇申请的受理,原则上安排在每年12月份。遇特殊情况,可随时申报,区民政局审核审批。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以下证明:
  (一)户主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收入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在职职工提供上年度工资收入的单位证明;
  (四)离退休(职)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原单位或劳动社保机构核发的有关证件和保障性、救济性收入领取证明;
  (五)外出务工人员提供用工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
  (六)提供近3个月家庭电费和电话费缴费单;
  (七)其它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者人户分离的,按下列规定申报:
  申请者确因无房而借居、寄居或租住他处形成人户分离的,向户籍地申报,由户籍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委托现住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情况、收入情况、居住地住房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程序规定审核、审批:
  (一)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调查取证,公示5日后,召集村民代表民主评议、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调查记录、会议记录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认为符合条件的,做出核准其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或差额享受的决定。审批手续应在10日内办结,并在村民委员会公共场所张榜公布3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有异议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20日内调查核实,并做出是否发给保障金领取证的决定。
  第十六条 农村低保资金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制”发放到户,实行按季度发放。申请人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持卡在规定时期内向授权机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无特殊原因逾期不领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并且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予以取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隐瞒、虚报家庭收入,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提供收入证明以及不配合调查的;
  (二)家庭有空调、机动车、移动电话、电脑、贵重首饰、高级组合音响、古玩字画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三)近2年内购(含贷款)房(不含拆迁还原购房)、建房和装修住房的,家庭有1处以上住房的;
  (四)家庭饲养名贵宠物的;
  (五)进行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的;
  (六)家庭电费月支出超过20元、电话费月支出超过20元的;
  (七)因吸毒、赌博、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九)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经村民委员会代表评议表决不应纳入的;
  (十)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十一)人户分离家庭成员情况难以查清的;
  (十二)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因上述原因或者不履行有关规定,被停止保障救助未满6个月的;
  (十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第十八条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应遵守公民道德行为规范。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农村居民,应参加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以上拒绝参加的,停发1个季度保障金,确因身体状况不能参加的,可予免除劳动。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低保管理机关应建立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村、乡、区三级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袋。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的1月份必须重新核查一次。
  第二十条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遇家庭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1个月内主动告知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和协管低保员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跟踪调查和入户巡访,掌握其家庭收入等情况变化,并及时提出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的意见,报管理机关审批。对停发的,应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
  第二十一条 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审核、审批、签署意见的,无故拖延的;对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签署同意享受意见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按规定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为申请低保对象提供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对出具虚假证明、帮助骗保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一经查实,给予公开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故意侵害其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辖三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起施行。

蚌埠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规范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五保供养政策,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
  从2007年1月起,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年人均1200元。
  通过多种渠道,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加大农村医疗救助力度,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帮助其享受到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并将患大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与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建立医疗服务协作关系,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二、组织开展重新审核工作,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管理
  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的部署和要求,近期各县、区要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对全市五保供养对象进行一次认真排查摸底,在逐村逐户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对所有已经保障的五保对象和自愿申请的村民,重新进行一次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例》规定的村民,要确定为五保供养对象,重新建立个人档案,乡镇、村要建立五保供养对象花名册,市、县(区)要建立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
  具体时间和任务安排:2007年1-6月,为重新审核审批阶段;7-8月,为填制发放全省五保供养证阶段,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9-10月,为“安徽省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管理软件”使用阶段,建立全省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
  各县、区要加强对此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在人力、物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以确保以上任务按时完成。
  三、坚持定期审核制度,实现五保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
  实现五保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依法、准确地确定好五保供养对象,直接关系到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效益。一是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五保供养对象的抽查或普查,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核销已经死亡的五保对象,并及时将新增五保对象纳入供养范围,确保应保尽保。二是对于那些群众有反映的已保对象,县级要核实到村、到户、到人,对于不符合五保条件的要予以清理。三是五保对象中已经转为城镇居民,并已经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要及时将其从五保供养对象中核销。
  今后,所有五保对象的数据变更,均需通过“安徽省五保供养对象管理软件”,实现逐级汇总上报。每年1月份为数据传输上报阶段。
  四、积极筹措供养经费,强化五保供养资金管理
  从2007年起,在现行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的基础上,省级补助各地的农村五保供养经费补助资金的标准,由年人均500元提高到850元(人均增加350元)。我市三县由此增加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市辖区由此增加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6:4分担。
  对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严格的专户管理。省级财政从一般转移支付中下达各地的省级五保供养经费(见:财预〔2001〕825号、财预〔2004〕236号、财预〔2005〕1322、财预〔2006〕1641号),以及市下达给市辖各区的市级分担资金,县(区)财政部门要在年初和年中分两次调入同级财政专户;县(区)安排的五保供养经费一并调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的收入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含捐赠款、集体收入补贴、实物折款)和利息收入等。财政专户的支出包括:发放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经费、集中转入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机构的供养经费。
  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经费发放,按月或按季度兑现一次,由县级民政部门集中登记造册,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全部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式”发放到户。入住敬老院的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经费,要直接拨付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各县、区专户内结余的五保供养资金,只能用于五保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和提高五保供养标准所需经费。
  五、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逐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集中供养率
  各县、区要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合理规划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力争到“十一五”末期,建成布局比较合理、设施基本配套、管理较为规范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网络。到2010年,全市农村五保供养集中供养率达到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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