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
(蚌政办〔2007〕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蚌埠市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筹集方案》、《
蚌埠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蚌埠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办法》、《蚌埠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蚌埠市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蚌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蚌埠市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蚌埠市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实施意见》、《蚌埠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蚌埠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蚌埠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蚌埠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蚌埠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蚌埠市十二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和《蚌埠市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审计监督意见》等配套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蚌埠市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筹集方案
(市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明确的资金筹集办法,本着“不扩大范围、不提高标准、市区合理负担”的原则,制定如下资金筹集方案:
一、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给予年人均260元的低保金补助。除省配套补助外,市区所需配套资金,由市本级比照省对市的办法按照原农村特困救助人数和现行标准定额补助各区。
二、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从2007年起,农村五保户年供养标准从现有的85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从500元提高到850元。此次提高标准所需资金,三县由省财政负担,市区所需配套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6:4比例承担。
三、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机制。全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已经享受低保的,按其差额给予补助。所需资金,按照企业税收隶属关系确定。市本级企业市财政全额承担,区属企业由市与区按1:1配套。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区财政先行安排发放,年度终了,经市劳动、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后,市财政按承担的部分补助各区。
四、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市、县(区)按学校经费供给渠道由市、县(区)财政自行解决。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按学校经费供给渠道由市、区财政自行解决。
五、全面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利息由项目县(区)偿还,贷款本金从2008年起分配给各县(区)的省级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中抵扣。
六、进一步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国家规定的600元部分,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按5:3:2的比例承担。市县承担的20%部分,由市、县分别承担10%。
七、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三县新农合配套比例中央、省、县分别承担20元、15元、5元,市级不再配套,农民个人缴费不变;对市辖各区,市财政按每人15元标准补助,即对纳入省新农合范围且农业人口比例高于50%的淮上区,按照中央20元、市本级15元、区级5元配套;未纳入省新农合范围且农业人口比例低于50%的其他区,由市、区财政分别按照15元、25元承担;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全部由区财政承担。
八、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自愿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30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元;当地财政,县级补助不低于10元,市级不低于30元;市级配套的30元由市、区财政各负担15元。区负担的部分由各区自行缴纳。
九、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从2007年起,县、区、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均不少于上年度省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市本级所需资金每年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解决。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全部支出,对结余资金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10%,或未按规定使用救助资金的,市财政将调减下年度补助资金。
十、逐步建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急性血吸虫病病人救治费用及经国家和省级卫生部门确诊的其他重大传染性疾病,救治费用,除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外,地方配套经费由市、县财政分别负担50%。主要对病人的医疗救治、消毒隔离、专家会诊及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费用进行补助。
十一、积极推进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乡村卫生方面,地方所需配套资金,三县自行承担;市级配套资金由市、区按4:6比例承担。淮上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配套资金自行承担。市本级承担的配套资金从土地出让金中解决。
城市社区卫生方面,城市社区卫生经费按服务人口数和中央财政每人每年3元、省财政5元、市本级2元、区财政3元标准安排。市本级承担的配套资金按照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考核评价结果对各区进行补助。
十二、加速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补助及农户自筹外,由市、县(区)承担。市财政视县(区)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给予项目建设县(区)一定的资金补助。高新区、经济开发区配套资金自行承担。市本级承担的配套资金,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农村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和《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管理机关),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和审核、审批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管理机关的委托,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区两级应加强农村低保工作力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专人负责农村低保工作,村民委员会配备专职低保工作人员。
第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市对区按原农村特困救助人数和现行标准实行定额补助,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本市市辖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国家绝对贫困线标准执行。
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包括:
(一)夫妻及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含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六)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及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七)依法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八)因农村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部分的收入;
(九)因建设征地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除已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外的收入。
(十)其他收入。
第九条 下列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第十条 家庭年收入,按照申请人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上年度家庭收入的年人均数额计算、核定。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中非农业人口的收入,按以下方式计算、核定:
(一)在职职工按工资收入计算;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离退休(职)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保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
(三)职工遗属的收入,按省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从事非固定职业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计算;从事相对固定职业者,按实际收入计算,其收入难以确定的,比照辖区内行业平均收入计算或按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五)在就业年龄内,因病或非因工(公)致残,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鉴定证明,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计算,无法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七)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所获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已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余下部分按农村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年数,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 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