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专用发票和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
六十三、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其它抵扣凭证”)是指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的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类型:
(一)技术性错误,如录入错误、已申报但漏采集、漏传递、错报为失控或作废发票等;
(二)涉及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但不需要立案查处;
(三)涉嫌偷骗税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要及时立案查处。
六十四、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职责分工:
(一)税源管理岗位负责对稽核比对中发现的异常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进行审核检查。
对属于第一、二类问题的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时可到企业进行检查、处理。对需要进行异地审核检查的,由稽查部门负责传递。
对属于第三类问题的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填列《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税源管理岗位每月将审核检查结果的明细数据反馈税务分局(管理处)综合管理岗位。
(二)税务分局(管理处)综合管理岗位负责将税源管理岗位反馈的审核检查结果明细数据进行录入,并按时将审核检查结果的明细数据上报流转税管理部门。
负责对审核检查数据的备份和每月明细数据的结转工作。
负责将结果表和汇总表按时上报区、县级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稽查部门负责将稽核比对发现的异常专票信息打印出来,通知税务分局(管理处)进行审核检查。
负责需异地协查的异常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传递。
将税务分局(管理处)移送的第三类、异地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协查结果反馈税务分局(管理处)税源管理岗位。
(四)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将州、市局信息中心下发的审核检查数据进行清分,下发税务分局(管理处)综合管理岗位。
负责将税务分局(管理处)综合业务岗位统计的所有一、二、三类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汇总上报。
负责对审核检查数据的备份和每月数据的结转工作。
(五)州、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的接收、清分、分送工作。
(六)在审核海关完税凭证信息时,需要开票方继续进行审核的,由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信息采集部门负责核实,如不属于第一类问题的,转由开票方税源管理岗位继续进行核查。
六十五、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岗位负责对比对“不符”、“缺联”、“属于作废”的专用发票及比对“不符”、“缺联”、“重号”的其它抵扣凭证发起审核检查。
六十六、对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可允许其抵扣(对新办商贸企业允许其申报抵扣)或退税,对比对结果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进行审核检查。
(一)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一类技术性错误原因造成比对异常的,由经办岗位经过技术处理后允许其(申报)抵扣;
(二)审核检查结果第二类问题的,不允许其(申报)抵扣,由税务分局(管理处)违法违章管理岗位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三类问题的,不允许其(申报)抵扣,由税务分局(管理处)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六十七、比对异常专用发票的传递:
(一)检查部门对不需要再由开票方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由税源管理岗位将审核检查结果移交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录入结果后回复。
(二)对需要再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由税务分局(管理处)将专用发票信息按照协查系统导入数据的格式要求形成电子文件,连同纸质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审核后将电子文件导入协查系统。
(三)开票方所在地税务局稽查部门将需要继续审核检查的专票信息打印出来,通知本方管理处接收并继续审核检查。开票方税务分局(管理处)审核检查后,将审核检查结果返回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录入结果后回复。
(四)抵扣方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收到审核检查回复结果后,一方面将结果打印出来通知抵扣方所在地税务局税务分局(管理处);另一方面将审核检查结果录入原稽核系统转来的异常专用发票信息协查函内,予以回复。
六十八、比对异常其它抵扣凭证的传递:
(一)其它抵扣凭证经抵扣方所在地税源管理岗位审核检查后,需要开票方所在地税务局审核检查的,填写《其他抵扣凭证异地审核函》,明确说明需要寄送单位名称,本部门审核检查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加盖部门公章,连同纸质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
(二)稽查部门接收后,填写完整,加盖稽查部门公章后,寄送开票方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
(三)开票方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收到相关资料后,移交本方税务分局(管理处)接收并进行审核检查;审核检查后,将相关资料按程序原路返回;
(四)抵扣方所在地税务分局(管理处)接到开票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处审核检查结果后,依第六十六条分别进行处理。
六十九、稽查部门与税务分局(管理处)在传递审核检查专票或其他抵扣凭证信息、《其他抵扣凭证异地审核函》、审核检查结果等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时,要做好台账登记和签收手续,并在3个工作日内寄送或完成系统操作。
七十、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检查:
(一)经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检查,即可查明“不符”、“缺联”、“属于作废”、“重号”原因,而不需再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税款入库地税务机关所属计统科、股)继续审核检查的,依第六十六条分别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