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南(一)》的通知[失效]

  四十、使用开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由于业务需要增加分开票机的,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位提出书面报告,流转税管理部门批准后,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位将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和《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开票机(专用设备)作相应修改。
  信息中心发行岗位在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模块中增加纳税人开票机数量,在发行系统中按原发行信息增加分开票机,为其新增开票金税卡及IC卡。
  四十一、纳税人因业务、机构调整等原因需减少分开票机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变更发行:
  (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填写《防伪税控系统清缴登记表》,将分开票机上的专用发票退回主开票机,在完成上月报税后当月开票之前将服务单位拆卸后的分开票机的金税卡、IC卡、主机的IC卡,一并交回主管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防伪税控管理岗位。
  (二)流转税管理部门防伪税控管理岗位审核后,修改《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和《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中相关内容,并在《防伪税控系统清缴登记表》中签署意见。
  (三)主管税务机关信息中心发行岗位依据《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在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模块中“减少企业开票机数量”,在发行系统中“删除分开票机”。
  四十二、更换设备的重新发行程序:
  一般纳税人发生税控IC卡、金税卡损坏,需要更换设备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技术鉴定。服务单位负责进行技术鉴定,并填制《专用设备损坏登记表》(以下简称《损坏登记表》),提出解决方案,由纳税人和服务单位在《损坏登记表》上签字认可。《损坏登记表》一式四份,纳税人留存一份,服务单位留存一份,其余两份由服务单位分别返回主管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位和信息中心发行岗位。
  (二)发行和安装。发行岗位负责根据《损坏登记表》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及其他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资料、重新发行开票金税卡和IC卡;服务单位负责对纳税人开票金税卡和IC卡的安装、调试。
  (三)收回专用设备。服务单位安装完毕后,将损坏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收回后移交税务机关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位。
  四十三、丢失被盗设备的重新发行:
  (一)一般纳税人的税控IC卡、金税卡和空白纸质专用发票发生丢失被盗时,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税源管理岗位提交书面报告。
  (二)税源管理岗位接到报告后,及时将书面报告、《丢失、被盗金税卡、IC卡情况表》和公安机关《接待报警案件三联单(回执)》复印件报流转税管理部门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位,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位核实后,将上述资料复印件报州、市局流转税处(科),待审核盖章后方可受理企业补办申请。
  (三)属金税卡或空白纸质专用发票丢失被盗的,主管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位要立即查明其卡内未开具专用发票情况,并于发现当天,将《丢失、被盗金税卡、IC卡情况表》传递至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岗位,由专用发票发售岗位通过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及时进行采集,将尚未开具的纸质专用发票剪角作废,并在《丢失、被盗金税卡、IC卡情况表》中签署意见。
  (四)属于金税卡被盗的,报税岗位采取存根联补录方法在次月报税期将企业已开具的存根联数据采集进入报税系统,并在《丢失、被盗金税卡、IC卡情况表》中签署意见,注明报税完成情况。
  (五)以上程序完成后,由税源管理岗位在《丢失、被盗金税卡、IC卡情况表》中签署意见。
  《丢失、被盗金税卡、IC卡情况表》一式四份,税务分局(管理处)一份,流转税管理部门一份,纳税人一份,州、市局流转税处(科)一份。
  四十四、一般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时,其开票系统应进行注销,注销程序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填报《防伪税控清缴登记表》,并持以下设备和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相关岗位办理注销开票系统手续:
  1、存有开票系统中剩余发票的IC卡;
  2、剩余纸质专用发票;
  3、《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4、尚未进行认证的进项发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发票发售岗位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做发票缴销、证件收缴,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做发票退回和发票销毁或空白发票作废,并在《防伪税控系统清缴登记表》中签署意见。
  (三)发行岗位为纳税人IC卡做“修改时钟授权”,纳税人在开票机上修改时钟至下一抄税日,并进行抄税,税务机关报税岗位做“注销一般纳税人报税”,并在《防伪税控系统清缴登记表》中签署意见。
  (四)认证管理岗位为纳税人进行尚未认证的进项发票的认证,并在《防伪税控系统清缴登记表》中签署意见。
  (五)流转税管理部门流转税管理岗位根据《防伪税控清缴登记表》在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模块中做“注销一般纳税人登记”,并在《防伪税控系统清缴登记表》中签署意见。
  (六)发行岗位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清缴登记表》在发行系统中做“注销发行”,并在《防伪税控系统清缴登记表》中签署意见。
  (七)税源管理岗位确认上述程序无误后,在《防伪税控系统清缴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并将金税卡、税控IC卡一并交流转税管理部门防伪税控管理岗位。
  《防伪税控系统清缴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留存,一份由税务分局(管理处)留存,一份由信息中心留存。

  认证管理

  四十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属于扣税、出口退税范围的专用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认证。
  条件具备时,推行由一般纳税人在网络上办理专用发票认证。
  四十六、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时限如下: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