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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南(一)》的通知[失效]

  《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一式三份,流转税管理部门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位一份,税源管理岗位一份,纳税人一份。
  2、区、县国税局审核和审批工作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3、对审批不同意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十六、一般纳税人如需变更最高开票限额、持票最高数量、每月购票最高数量和每次购票最高数量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除按本操作指南二十四条执行外,还需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和《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相应栏中注明原最高开票限额、持票最高数量、每月购票最高数量和每次购票最高数量。纳税人携带IC卡至主管税务机关,信息中心发行岗位根据变更审核、审批后的《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修改。
  二十七、一般纳税人临时增购专用发票的,由纳税人填报《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位提交专用发票增购申请,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还需提供开票系统打印并由纳税人签章的“专用发票汇总表”和上次使用专用发票的税款预缴完税证;
  (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十八、需要临时增购专用发票的,申请资料由文书受理岗位受理,税务分局(管理处)负责人、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人分别在《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中审核,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分别审批。
  (一)对批准临时增购专用发票的,由纳税人持IC卡和《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到信息中心发行岗位进行IC卡每月购票量的变更;
  (二)纳税人在临时增购专用发票购买完成后,应当即携带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信息中心发行岗位根据《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修改“发票月用量”为原数量。

  专用发票的发售

  二十九、一般纳税人需购买专用发票的,携带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专用发票发售岗位购买专用发票:
  1、《发票领用存次报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3、税控IC卡;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十、专用发票发售岗位对第二十九条所述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专票的发售:
  (一)对有购票信息的,根据《发票领用存次报表》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验旧审核;
  (二)对无违法违规行为和强制监控信息的,发票发售岗位按票种核定信息先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发售实物票,收取工本费,再在防伪税控系统发售系统中发售电子信息;
  (三)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强制监控信息的,不允许一般纳税人购买发票。
  三十一、税源管理岗位每月应对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验旧工作进行复审,发现问题,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十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按照《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开票系统的初始、变更、重新及注销发行

  三十三、一般纳税人按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的要求,选派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参加操作培训,同时向服务单位购买开票系统金税卡和IC卡。
  三十四、主管税务机关信息中心发行岗位根据《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认定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及其他信息资料,对纳税人购买的开票金税卡和IC卡进行初始发行,并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移交给服务单位。
  三十五、服务单位应在收到开票金税卡和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开票系统专用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并将注明安装人和安装时间信息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反馈给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的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位。
  三十六、一般纳税人开票系统变更发行包括税务登记证号变更发行、名称变更发行、其他内容变更发行,以及增加或减少分开票机发行。
  三十七、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变更时,需对开票金税卡和IC卡进行变更发行。变更发行应按照初始发行规定执行。
  三十八、一般纳税人名称变更时,变更发行的程序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办理完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后,持《税务登记变更登记表》到税源管理岗位进行变更内容的核实,税源管理岗位应在《税务登记变更登记表》备注栏中签署意见。
  (二)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流转税管理岗位和信息中心发行岗位办理相关变更发行手续:
  1、《税务登记变更登记表》;
  2、开票金税卡和IC卡;
  3、税源管理岗位负责对纳税人办理开票系统变更的管理和监督。
  (三)流转税管理部门流转税管理岗位(以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员身份)在系统管理模块“一般纳税人档案变更” 中,对纳税人名称进行修改,并在《税务登记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四)发行岗位在确保信息完整的前提下,在企业发行系统“变更纳税人发行信息” 中,修改纳税人名称,重写开票金税卡及IC卡,并在《税务登记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税务登记变更登记表》复印三份,流转税管理部门一份,税源管理岗位一份,信息中心一份。
  三十九、其他内容发生变更,包括经营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法人及身份证号码、行业代码等信息变更,由主管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流转税管理岗位根据《税务登记变更登记表》修改,信息中心发行岗位根据《税务登记变更登记表》修改企业IC卡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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