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进出口企业应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6、盐业批发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适合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相应业务的证明材料;
7、新办商贸企业提供与预测销售相关的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或销售意向资料等。
八、一般纳税人资格受理和审核审批权限:
(一)文书受理岗位接收申请材料后,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一致并签字认可,《认定表》填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录入,开具《文书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将申请资料的原件退回申请人;将相关资料传递给主管税务分局(管理处)。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文书受理岗位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和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核,由主管税务分局(管理处)指定税源管理岗(以下简称“税源管理岗”)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实地查验,并提出初审意见。
税务分局(管理处)负责人对税源管理岗位人员提交的认定初步意见组织进行集体研究,提出审核意见。
县、市、区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流转税管理岗位对主管税务分局(管理处)提交的认定资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并报审核领导小组审核。
税务分局(管理处)负责人、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分别审批。
(三)审核、审批工作和文书销号工作应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完成。
九、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核的内容: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先案头审核,再约谈,最后实地查验。按上述顺序审核时,如不符合规定,则不再进行下一步骤的审核。
(一)案头审核:
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通过税务内部信息,核实企业申请情况和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是否一致。
(二)约谈:
通过与约谈对象,即: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主管财务人员、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人员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
1、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
2、与企业出资人约谈,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
3、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开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
4、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情况。
(三)实地查验:
1、实地查验重点是,对企业的办公、生产经营场地实地察访,核实申请人的办公、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规模(年销售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税务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等相关情况。
2、实地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
3、在实地查验中,要认真核实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包括租赁设备)、生产人员等必备的生产条件。
4、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
5、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账户及企业人数。
约谈、实地查验工作必须是2人以上人员参加,必须如实做好工作底稿,存入审批档案。
十、对申请资格认定的企业,经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情况及填写《认定表》内容属实,并符合本操作指南第四条的,则予以认定。并按以下情形分别认定为暂认定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一)符合本操作指南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的认定为暂认定一般纳税人;
(二)符合本操作指南第四条第一款第2、3项和第二款第5项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综合征管软件按正式一般纳税人认定,实际工作中按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符合本操作指南第四条第二款3、4项的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四)符合第四条其他款项的,属工业企业的,认定为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属商贸企业的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综合征管软件按正式一般纳税人认定,实际工作中按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管理)。
如《认定表》内容失实,则不予认定,并书面告知纳税人不予认定的具体原因。
十一、文书受理岗位根据审批结果进行《认定表》文书销号和制发《文书申请审批通知书》。
对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应于一般纳税人认定期限起之前进行文书销号。
十二、文书销号后,流转税管理部门流转税管理岗位(以防伪税控业务系统管理员身份)应在一般纳税人认定期限起的前一个工作日,将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录入防伪税控系统。
流转税管理部门稽核管理岗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一般纳税人户籍数据录入(或从综合征管软件导入)稽核系统中,由信息中心稽核传输岗向州、市局传送。
十三、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从资格认定期起当月1日按一般纳税人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领购、使用、取得专用发票和进行专用发票的管理。
十四、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转正、变更和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