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南(一)》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增值税管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南(一)》的通知
(2005年12月31日 云国税发〔2006〕4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便于纳税人和国税干部熟悉和掌握现行增值税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要求,进一步强化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系统和税收征管软件岗位职责,省局制定了《云南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南(一)》,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本操作指南与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管理办法有矛盾的,以现行的有关规定为准。省局将根据税收法规的变化和工作需要,及时对本操作指南进行更新。
  本操作指南以电子文档形式下发,下载路径为ftp://90.16.16.7//流转税处/省局下发/云南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南,请各地及时下载执行。

  附件:
  云南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南(一)

  一、为进一步强化云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便于纳税人和税务干部熟悉和掌握现行增值税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要求,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系统和税收征管软件岗位职责,特编写本操作指南。
  二、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其他有效方法及相关信息数据,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资格认定、专用发票认证、报税、纳税申报、稽核比对、发票发行发售、纳税评估等工作,对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加强征管措施的行为。
  三、本操作指南主要是规范区、县局国税机关对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各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我省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受理和审核认定

  四、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其他商贸企业;
  3、成品油零售加油站;
  4、实行预征-结算和汇总缴纳增值税管理办法的总、分支机构;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10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有固定生产设备的工业企业;
  2、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有固定生产设备和生产人员,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的新办工业企业;
  3、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18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贸企业;
  4、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会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
  5、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指企业登记在册,与企业签订相关劳动合同),会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
  6、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7、持有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仅有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不发售专用发票,如发生进口或内销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应按新办商贸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8、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9、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10、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时限:
  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应在符合第四条明确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后及时申请办理。
  六、对符合第四条第一款明确的申请认定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的企业,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七、申请一般纳税人所需资料:
  (一)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位(以下简称文书受理岗)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申请资格认定的同时需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主要财务人员身份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以下资料根据企业特征由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股东身份证;
  2、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产权证明或其他业主出具的可使用场地证明);
  3、新办生产企业生产设备和厂房的租赁协议、合同及产权证明;
  4、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