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应纳税额=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工业企业为6%,商业企业为4%)+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4%(应税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
(三)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是根据有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额。具体涉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为:国家列名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利用石煤、煤矿石、煤渣、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增值税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纳税人销售旧货、应税固定资产等增值税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其中实行增值税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将销售收入填入第1栏“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并在第11栏手工录入减征的应纳税额;实行增值税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将销售收入填入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并在第11栏手工录入减征的应纳税额(应等于“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2%)。
(四)由于综合征管软件中的新版申报表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没有强制监控关系,前台操作人员受理申报时,纳税人的减免类型及减免幅度(额度/税率)等信息不能自动带出,故纳税人进行免税申报时(即在申报表中第(三)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中填有数据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批准其享受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的《减免税审批决定通知书》(复印件),审核无误后方可受理申报。
(五)由于综合征管软件中的新版申报表不能自动提取纳税人已预缴税额(指查账征收方式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预缴税款及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的预缴税款等)相关数据,也没有强制监控关系,故纳税人本期申报扣减已预缴税额的,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供预缴税额的相应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方可受理申报。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按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只能为4%(商业企业)或6%(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中的一项,在进行税种核定时须根据纳税人主营业务确定其增值税企业类型,并由此确定具体征收品目。目前新版申报表取消了老版申报表多种征收品目可以同时申报的功能,而采取统一核算的申报方式,因此对原系统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种核定中有多个征收品目的需进行清理(省局将于近期下发清理名单,各地在1月底清理完毕),仅只能保留纳税人主营业务所对应的征收品目。
本款中“商业企业”、“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工业企业)”在税种登记时只能填写其中一项,有混合行为的按“主营业务”来确定,具体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