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增值税管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8月15日 云国税函〔2007〕535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自2006年8月省局下发《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287号)后,通过相关系统数据监控各地一年来的执行情况发现,部分地区仍有不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情况,具体表现为:代开金额10万元以上的未进行实地查验;对货物的库存、运费、生产原料、资金流等未进行认真比对就为其代开;单户代开累计金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工业100万元/月,商业180万元/月)未及时停止为其代开,更有部分地区每月代开专票单票金额就高于180万元,仍继续为其代开。为进一步加强代开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请各地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287号)、以及省局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政务网(内网)2006年11月22日下发的《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等执行。
二、一次申请代开专用发票金额(不含税)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税务机关一律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将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在一个会计核算年度内,累计代开专用发票金额(不含税)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应于达到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当月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一次代开或一年内累计代开专用发票金额(不含税)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但未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规定“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