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7]79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
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精神,为加强全省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防范基金支付危机,参照《湖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现将《湖南省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湖南省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宏观管理,加快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确保基金收支平衡,防范基金支付危机,根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
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省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未全面建立之前,按照“省级预算、两级调剂、三级核算”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即:由省每年对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实行汇总、监督、检查;省、市二级建立调剂金制度;省、市、县(区)三级分级核算、分级管理。各地的结余基金,仍保留在当地。失业保险调剂金原则上省只对市州进行调剂,县(市、区)基金不足时,只能向市州申请调剂;确遇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市州基金不足时,先由市州级财政补助,市州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出现赤字时,再向省级申请调剂。
第三条 统一全省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统一个人缴费记录;统一基金管理办法和制度;统一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计发办法,统一按市州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比例确定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