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第二条第一款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由其所在单位(或由区县、乡镇政府指定的单位)按照《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文件规定,为其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上述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上述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既可按照《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文第十四条“续缴、补缴”规定,延续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也可按“落实社会保险、土地处置、户籍转性”三联动原则,经本人申请,由集体经济组织与乡村医生签订协议,收回其土地承包权益,并由乡村医生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办理户籍转性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和补充保险费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到龄离岗的乡村医生既可按照三联动原则纳入镇保,也可采取“农保+补贴”的办法。各相关区县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一种纳保办法,组织乡村医生按照个人自愿和三联动原则纳入镇保,也可实施“农保+补贴”的办法。
1、到龄离岗的乡村医生按照三联动原则纳入“镇保”。
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条件的人员,按照“落实社会保险、土地处置、户籍转性”三联动原则,经本人申请,由集体经济组织与乡村医生签订协议,收回其土地承包权益,并由乡村医生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办理户籍转性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和补充保险费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符合第二条第三款条件的人员参照执行。
2、到龄离岗的乡村医生由区县、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农保+补贴”的办法。
对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条件的人员,已经领取农保养老金的,由各区县政府组织,根据实际财力筹措资金,在农保月养老金水平的基础上,另外再予以适当补贴。采取补贴办法后,乡村医生月养老待遇水平(补贴+农保月养老金)一般不低于300元,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增长逐步提高补贴水平。符合第二条第三款条件的人员到龄后未落实城保、镇保、征地养老的,也可参照执行。
(三)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乡村医生,参加镇保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上述人员中,在本文件施行以前已经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的,现按照上述规定参加镇保后,在其到达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按照《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农发[2004]1号)和《关于本市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医保〔2005〕49号)规定,对其个人社会保险关系进行衔接,对其在城保、镇保或农保的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储存额可按规定予以衔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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