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按照部里统一要求,在12月份组织开展“《
劳动合同法》宣传月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通过建立专栏、专题等形式,广泛宣传《
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普及劳动合同基础知识。充分发挥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和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作用,深入用人单位和街镇乡、社区,送政策上门,制作条幅、宣传板,印发宣传画、宣传册、宣传单,利用电子大屏幕等在营业场所和城市市区主要繁华街道、路段进行悬挂、展示、播放和发放,将《
劳动合同法》宣传工作落到实处。(法制与监察处、劳动工资处、厅宣传办)
(三)大力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1、组织劳动保障系统干部培训工作,重点培训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和从事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人员。(法制与监察处、劳动工资处、仲裁办)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所属各类用人单位学习《
劳动合同法》知识,有针对性的对用人单位进行指导和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劳动工资处、法制与监察处)
这项两项工作安排在8-12月份期间进行。
(四)做好有关政策清理规范和地方立法工作
1、在8-12月份期间,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法制与监察处、劳动工资处)
2、在8-9月份期间,广泛征求用人单位、工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的意见,对《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做好立法出台准备工作。(法制与监察处、劳动工资处、劳动仲裁处)
3、积极协调省人大,年底前出台《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法制与监察处、劳动工资处)
(五)督促检查
加强对各地贯彻实施《
劳动合同法》工作的指导、推动和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四个组将分批、分期赴各市、州进行督导、检查,及时了解掌握《
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劳动工资处、法制与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