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7〕92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继续做好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工作,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和职工积极性的提高,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现就做好我省2007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继续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1号)文件精神,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工效挂钩工作。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监控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制度和正常调整机制,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二、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选择,以实现利润或实现利税为主,也可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其它挂钩指标或复合挂钩指标。挂钩经济效益基数按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核定。新申请工效挂钩的企业,原则上按企业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财务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平均数为基数进行核定。
三、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的实提工资总额为基础进行核定。新申请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按企业近三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基数进行核定。经批准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发放的经营者年薪总额不得计入本年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基数,可在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时根据本年批复情况实行单列。
四、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挂钩浮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75以内。对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倒挂的企业,以及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尤其是200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其挂钩浮动比例原则上要控制在1:0.6以下。
五、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应遵循“两低于”(即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按照《湖南省2007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的要求,合理确定工资总额。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核减效益工资,切实建立工资能增能减、既负盈又负亏的工资决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