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参照企业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平均水平予以调整,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开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六、建立基本养老金自然增长机制
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今后随着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也作相应调整。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8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附件: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对照表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2007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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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调整对象 │ 调整办法和调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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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通知》中规定的各市标准│
│普遍调│(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含│调整;退职人员按每月40元调整。 │
│整部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 │
│ │) │限,每满1年,月增加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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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当 │1、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 │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月增加60元;其他高级│
│ │业技术人员和获得高级技师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月增加50元。 │
│ 倾斜 │格的退休(退职)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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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 │2、2005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 │ 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增加1.5元。 │
│ │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及│ │
│ │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 │ │
│ ├─────────────┼──────────────────────┤
│ │3、在2006年度内,年满80周 │年满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
│ │岁的退休(退职)人员和男性│,每满1年,月增发1元; │
│ │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的退休(退职)│
│ │的退休(退职)人员 │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增加2.5元。 │
│ ├─────────────┼──────────────────────┤
│ │4、这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 │先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增加2元调整,调│
│ │水平低于当地2006年底月平均│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当地2006年底月平均养│
│ │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 │老金水平的50%;在此基础上,按普遍调整的标准 │
│ │)人员 │增加养老金,然后对其中符合高龄增发养老金条件│
│ │ │的人员,再按增发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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