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2005年底前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5元。

  3、在2006年度内,年满80周岁(19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元;男性年满70周岁(193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女性年满65周岁(194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2.5元。

  4、这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2006年底当地(统筹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2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得超过当地2006年底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

  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这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2006年底月平均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同时符合上述第2项或第3项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按照浙劳社老〔2006〕164号文件规定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可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参照退休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标准增发养老金。

  (二)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按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分别乘以调整额确定。

  (三)对这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2006年底当地月平均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应先按倾斜部分第4项规定标准调整到位,在此基础上,再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对2006年底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这次当地企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五)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这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六)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这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不含退职人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