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商务局关于对洗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的通知
(乌商务行发〔2007〕187号)
乌鲁木齐县经计委、各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经贸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贸易发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局:
为了加强我市洗染业的管理,根据《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
五条第三款对从事洗染经营活动进行备案登记规定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洗染业经营者”) 从事洗染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二、备案登记程序
洗染业经营者向市商务局提交备案登记材料。市商务局对提交备案登记材料齐备的,给予备案登记,并颁发《乌鲁木齐洗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三、提交备案登记材料
(一)填写《乌鲁木齐洗染业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续)》。洗染业经营者应认真阅读《乌鲁木齐洗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续)》条款,完整、准确、真实填写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四)经营场所的房屋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1.乌鲁木齐洗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表样)
2.乌鲁木齐洗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续)
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
附件1:
乌鲁木齐洗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表样)
编号:
经营者名称:
法定代表人(业主):
经营地址:
服务范围:
备案登记机关:乌鲁木齐市商务局
备案登记日期:二零 年 月 日
附件2:
乌鲁木齐洗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