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积极推动,加强指导,企业工资福利集体协商覆盖的劳动者人数同比再增加10%,并探索开展行业性和区域性协商。将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列入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的考核内容,形成经营者和普通职工收入的合理比例。规范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内容、方式和结构,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进一步健全劳动争议调处仲裁体制。在区县推开的基础上,形成实体化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体系框架。建立仲裁员资格培训、考核验证的职业规范,进一步推进仲裁员职业化建设。基本建成全市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网络,使60%的争议在仲裁前得到解决,90%以上的争议在仲裁阶段得以终结,劳动争议案件协调调解率达到80%。
--形成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和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框架。在整合各类劳动保障信息的基础上,制定劳动保障诚信管理办法,初步形成企业劳动关系预警信号系统。劳动保障监察进一步从被动监察向主动监管转变,主动监管案件的比例提高到40%。
(三)2009年任务
全面实现本计划的目标任务,巩固工作成效,提出新一轮目标任务。
--完成本计划的各项目标任务。对本计划提出的八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实施中遇到的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巩固本计划所取得的成果。在总结本计划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将其制度化、规范化,形成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
--谋划新一轮“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三年行动计划”。在系统分析劳动关系新情况、新问题的基础上,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新部署、新要求,提出新一轮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新目标、新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
各级政府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对本计划确定的各项主要目标,要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纳入各部门、各区县实施社会建设的绩效考核体系。
(二)加强综合协调
市劳动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推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