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劳动争议调处仲裁体制。结合实际,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的准备工作。理顺市、区县两级仲裁委员会关系,根据属地和级别相结合的原则,适当调整市、区县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理顺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关系。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上半年在浦东新区试点,下半年在全市推开。发挥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建设劳动争议分层次处理体系。仲裁前协调调解率达到80%,使45%的争议在仲裁前得到解决。仲裁阶段协调调解率达到65%。仲裁前和仲裁过程中协调调解率合计达到73%。
--加大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行政执法力度。结合国家有关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等专项行动,针对违规用工、强迫劳动、非法职业中介、欠薪欠保、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运用劳动监察网络化、网格化监管手段,强化日常检查,落实劳动者举报、投诉的依法处理,组织切实有效的专项执法检查,规范职业中介市场,建立单位劳动用工网上监督管理服务平台。着手建设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和劳动关系预警机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与劳动关系相关的社情民意汇集机制。发挥信访接待、电话咨询、服务网络及办事窗口的作用,汇集反映劳动关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政策性建议。通过调研和分析问题,及时采取化解矛盾的措施,逐步形成政策咨询、维权举报、交流疏导、民意反馈等功能相结合的工作平台。
(二)2008年任务
通过本计划的继续推进和全面展开,力争使计划中大部分预定目标得到实现。
--继续做好调整劳动关系的地方立法工作。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适时修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结合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立法进程,对制定本市的相关实施办法进行调研。根据保障劳动者工资权益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本市的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完成国家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劳动合同制度得到全面实施,各类企业普遍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得到有效规范,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有新的提高。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首批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的协调员开始参与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全面开展“创建和谐企业与和谐工业园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