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探索低保、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之间的政策衔接,形成鼓励和吸引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积极主动就业的激励机制。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探索低保人员就业后其待遇在一定时期内合理延续的办法,保证就业后的总体收入水平有所提高,增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和失业人员的就业意愿。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政策措施,力争年底前使每个城市都能建立起失业保险、低保制度与就业工作的联动机制。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应组织他们进行失业登记,提供就业服务。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应组织他们进行求职登记,提供就业服务。对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要将他们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就业准备活动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民政、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建立沟通机制,依托街道社区平台,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加强对低保人员的跟踪服务和动态管理。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摸清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底数,建立就业援助目标责任制度,将援助任务落实到人。及时为援助对象上门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和“一对一”服务。要将促进城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作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检查验收的重要指标。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与街道社区平台的工作联系,积极搜集和提供适合零就业家庭的空岗信息。对特别困难、经街道社区认定的重点对象,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给予强化服务和托底安置。
五、强化就业服务,建立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加强失业调控。各地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尽量避免裁减家庭成员中已经有失业人员的职工,严格控制夫妻双方同时失业,从源头上控制“零就业家庭”的产生。
完善调查登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定期上门调查走访,准确掌握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总量、具体情况和就业愿望等,建立基本台账,指定专人负责,跟踪服务,实行动态管理。
制定城镇“零就业家庭”即时援助预案。各地要制定工作预案,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及时启动援助预案,实施有效的就业援助,确保一定期限内实现就业,做到出现一户解决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