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可按照自愿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零就业家庭”认定。对其中的失业人员,按照现行的《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程序,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在证件上注明“零就业家庭”字样)。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招收“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的单位,享受《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

  实行城镇“零就业家庭”的退出制度。被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实现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在一定期限后不再作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对待。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规定。

  2.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申报认定

  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是指农村低保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上述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登记并申领《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凭证在全省范围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由我厅统一印制。

  三、针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特点,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帮扶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实现就业。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和实施相关补贴,安置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要实施相应政策扶持,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开发适用性强的创业项目,指导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自主创业;扶持兴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农业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养殖基地发展,推广适应于家庭手工加工的项目,引导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灵活就业;组织劳务输出项目,组织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

  四、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与就业联动机制

  各地要对符合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认真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要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将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扩大到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进一步明确扶持政策,鼓励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提高公益性岗位安置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要针对政策落实中的问题,改进操作办法,确保政策能够落到扶持对象身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