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可按照自愿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零就业家庭”认定。对其中的失业人员,按照现行的《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程序,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在证件上注明“零就业家庭”字样)。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招收“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的单位,享受《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
实行城镇“零就业家庭”的退出制度。被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实现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在一定期限后不再作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对待。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规定。
2.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申报认定
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是指农村低保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上述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登记并申领《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凭证在全省范围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由我厅统一印制。
三、针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特点,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帮扶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实现就业。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和实施相关补贴,安置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要实施相应政策扶持,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开发适用性强的创业项目,指导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自主创业;扶持兴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农业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养殖基地发展,推广适应于家庭手工加工的项目,引导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灵活就业;组织劳务输出项目,组织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
四、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与就业联动机制
各地要对符合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认真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要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将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扩大到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进一步明确扶持政策,鼓励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提高公益性岗位安置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要针对政策落实中的问题,改进操作办法,确保政策能够落到扶持对象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