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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就〔2007〕129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07〕21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4号)精神,落实“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基本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实施重点帮扶,促进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的要求,现就全面推进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部署实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尽快摸清本地区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相关情况。到今年年底,全省基本消除城镇现有“零就业家庭”,有条件的县要力争全部消除。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今年年内,要对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普遍进行帮扶,并力争25%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力实现就业,争取到2008年底,全省农村低保家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基本实现就业。各地要加强与民政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对农村低保家庭及其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形成“进村入户、抓低促面”的帮扶机制,把就业服务工作做到村、做到户、做到人。

  二、建立申报认定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审核认定程序,建立统一的登记台账和数据库,并及时调整更新,实施动态管理。

  1.城镇“零就业家庭”的申报认定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等除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且无经营性、投资性等收入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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