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7〕42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从2007年7月1日起,为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的标准和办法
(一)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在分别按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和20元标准的基础上,再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2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在执行上述调整标准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8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86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2、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具有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和60元。
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类高级技师,并被聘任在企业技能岗位上工作的高技能人才,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
1986年1月24日职称制度改革前具有工程师技术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
3、同时符合上述1、2项条件的,分别增加。
(三)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有关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