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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1954年1月1日至1959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每月再增加5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月再增加40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月再增加30元。退职人员按上述缴费年限分别增加30元、25元、20元。

  3、200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20元。

  4、凡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井下、高温及特繁等特殊工种工作满规定年限并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每月再增加10元。

  同时符合第1、2、3项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其中一项照顾政策。

  (三)按第(一)、(二)款调整后,截止2006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基本养老金达不到700元的退休人员和退职生活费达到不到500元的退职人员,按以下标准和方法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每月最高再增加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月最高再增加40元。增加后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700元。

  2、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每月最高再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月最高再增加25元。增加后退职生活费不超过500元。

  (四)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这次调整增加额达不到100元标准的,按100元增加。

  (五)原工商业者本次调整后,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精神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各市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省总体部署,于8月底之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9月15日以前将调待情况汇总并写出书面报告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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