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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冀劳社[2007]48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河北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7〕287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企业2006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按规定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下同),从2007年7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和办法

  (一)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以下标准和方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下同)每满一年,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

  2、在按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每月再增加55元,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35元。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在按本条第(一)款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中,被评授为正高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每月再增加60元。1983年9月9日职改前被评授并在退休前被聘任的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1983年9月9日职改前按国发〔1979〕279号、国科干字〔1980〕65号文件评授的相当于中级职称的干部技师,下同)、1985年职改后被评授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工人高级技师,退休前被聘任的,每月再增加20元。

  在上述基础上,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中,1983年9月9日职改前被评授并在退休前被聘任的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985年职改后被评授的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工人高级技师,退休前被聘任的,每月再增加110元;200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中,1983年9月9日职改前按国发〔1979〕279号、国科干字〔1980〕65号文件评授并在退休前被聘任的相当于中级职称的干部技师,每月再增加150元。

  2、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每月再增加6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月再增加50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月再增加40元。退职人员按上述缴费年限分别增加35元、30元、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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