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市、县(区)政府按本办法规定安排的新农保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新农保基金分账核算。市区新农保基金由市财政专户管理,当涂县新农保基金由县财政专户管理。新农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参保人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当月起向所在地的村申请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申请经乡(镇)审核后,市区由区级经办机构复核,市级经办机构审批;当涂县由县级经办机构审批。养老保险待遇从次月起按月领取。
第十二条 参保人养老金月标准按个人账户本息总额除以120确定。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区参保人,达到领取条件后,每人每月另增加50元养老金补贴。
(一)从本办法实施时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
(二)从本办法实施时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虽按规定连续缴费,但不足15年,根据不足缴费年限每年缴纳100元的人员。
当涂县养老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具体条件由当涂县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市区每人每月发放50元老年津贴。
(一)其户籍在同一村委会的直系亲属按规定参保缴费;
(二)一次性缴纳一定费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缴纳1500元,年龄每超1岁,减少缴纳100元。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不缴费。
当涂县每人每月发放30元老年津贴,具体条件由当涂县自行确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新农保政策的制定、宣传、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征缴和支付管理等工作;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新农保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参保人资格审查、申报、审批及各乡(镇)新农保工作的监督、考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新农保基金预算安排、财政专户的核算与管理工作;农业部门协助做好新农保政策的宣传发动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审核工作;残联负责农村残疾人的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