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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参保人年缴费标准设为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四个档次,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选择其中一个标准缴费。缴费标准随农民收入的增加和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二)村集体对参保人的补助标准和补助形式由乡(镇)政府决定。村集体的土地租赁收入、水面租赁收入、企业上缴的管理费、征地补偿费、村集体资产变现收入等,应主要用于养老保险补助。有收入的村集体对参保人的补助一般应不少于参保人缴费额的10%。

  乡(镇)政府要根据村集体补助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对村集体补助标准低于参保人缴费额10%的, 乡(镇)政府补助到参保人缴费额的10%,乡(镇)政府补助有困难的,由县(区)政府统筹解决。

  参保人可以按年或半年缴费,村、乡(镇)给予参保人的补助,原则上一年补助一次,允许以丰补歉。

  (三)各区政府按参保人缴费额的15%给予养老保险补贴,当涂县政府按参保人缴费额的10%给予养老保险补贴。

  第六条 市、县财政建立新农保专项基金。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本办法实施前的老年人的生活津贴和养老金补贴、长寿人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以及今后调整待遇的支出。市财政每年按参保人缴费总额的15%和市区老年津贴实际发放额安排专项资金。当涂县财政每年按参保人缴费总额的5%和本县老年津贴实际发放额安排专项资金。市财政给予当涂县适当补助。

  第七条 农村重症残疾和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人,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缴费标准缴纳,所需资金由参保人、乡(镇)政府、县(区)政府各承担40%、30%、30%,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补助补贴。

  第八条 市、县新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乡(镇)补助,县(区)政府补贴及上述几项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参保人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助部分的本息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九条 建立新农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可衔接、可转移机制。原按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制度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责任金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农保基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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