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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

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7]27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6月11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

  马鞍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保障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马鞍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保坚持农民(以下简称参保人)自愿缴费,村、乡(镇)补助,县(区)政府补贴的原则,建立个人账户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市、县政府设立新农保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市农业户口男满16周岁至60周岁、女满16周岁至55周岁的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新农保。本办法实施时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本市农业户口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老年津贴。

  专业渔民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本办法规定参加新农保。

第二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村、乡(镇)养老保险费补助。

  (三)县(区)政府养老保险费补贴。

  (四)市、县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

  (五)新农保基金收益。

  (六)其它收入。

  第五条 新农保实行参保人选档缴费,村、乡(镇)补助,县(区)政府补贴。所缴纳的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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