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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创新先进单位评选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创新先进单位评选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蚌政办〔200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科技创新先进单位评选活动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市科技创新先进单位评选活动实施意见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农委、市人事局、市教育局、
市卫生局、市科协  2006年1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推动我市企事业单位加强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提升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科技进步与科技创新,现就在全市开展科技创新先进单位评选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科技创新先进单位评选委员会(名单附后),负责全市科技创新先进单位申报、评选的组织工作。评选表彰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评选条件
  (一)企业评选条件
  1.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技术含量较高的主导产品;
  2.有完备的研发机构、稳定的科研队伍和较完善的科研设施、科技进步发展规划;
  3.有稳定的科研投入,比例不低于销售额的3%;
  4.重视技术人才培养,有健全的职工培训机制,对科技人员和技术创新有相应的组织保障体系和激励机制;
  5.重视自主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积极承担国家、省、市各类科技产业化项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科研、事业单位评选条件
  1.有完备的研究机构、稳定的科研队伍和较完善的科研设施;
  2.有稳定的科研活动经费和科技事业发展规划;
  3.重视人才培养,有健全的培养机制,对科技人员和技术创新有相应的组织保障体系和激励机制;
  4.积极承担国家、省、市各类科研项目,取得多项成果且有一定数量的论文发表;
  5.重视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引进、推广并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中、小学评选条件
  1.有专职的科技辅导员,有较完善的科研、创新活动设施;
  2.有稳定的科普教育和科技创新活动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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