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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3、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费的补缴采用分段计算办法:补缴1995年之前的,按照当地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补缴工资进行补缴;补缴1995年至本意见施行前的,依据本人的档案工资进行补缴;本意见施行后补缴的,以当前缴费工资进行补缴。

  (八)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催缴欠费,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数额2‰的滞纳金。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滞纳金和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九)参保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费列支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养老保险费。

  (十)经办机构应为参保单位和个人建立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及时准确地记载缴费基数、比例、金额等数据,并每年向参保单位和个人发放相关台账,接受参保单位和个人监督。

  参保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参保职工监督。

  (十一)市财政部门每年按照缴入财政的养老保险费收入的8‰安排手续费,并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用于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稽核等业务费用。

  四、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一)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项目和标准为:国家和省规定的、经相关部门审批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费以及其符合供养规定的遗属每月享受的生活补助费。

  (二)参保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经办机构应对相关部门核定的参保个人退休条件和待遇进行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自退休审批的次月起将养老金拨付给参保单位,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

  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后,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福利待遇等,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四)单位补办参保手续的,其离退休人员自单位补办养老保险手续的次月起,纳入养老保险的支付范围。

  五、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一)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统计、审计和收支预算等管理制度,按时编制和报送财务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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