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连政办发[2007]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日

关于完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苏劳社险〔2001〕35号)精神,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是经市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具有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对象为: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在编人员,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应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个人)。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暂不纳入参保范围。

  (三)驻连部、省属的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驻连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制干部、合同制工人,按照社会保险属地管理原则,可依照有关规定视条件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结算方式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承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筹集。

  (二)改变原来参保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费用之和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办法,实行按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参保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按国家政策和统计部门的工资总额统计的口径)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